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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晰企业和事业单位经营性栽培、饲养取用水归入农牧业出产取用水规模时限等内容的告诉

2024-01-04 生产设备

 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晰企业和事业单位经营性栽培、饲养取用水归入农牧业出产取用水规模时限等内容的告诉

  依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〈扩展水资源税变革试点实施方法〉的告诉》(财税〔2017〕80号)等文件精力,根据全区水资源税试点变革发展状况,现就自治区企业和事业单位经营性栽培、饲养取用水归入农牧业出产取用水规模时限等内容告诉如下:

  一、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10日,企业和事业单位经营性栽培、饲养等在规则限额内的农牧业出产取用水(含取用地表水、地下水)免征水资源税。

  上述限额依照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出产取用水限额规范及水量核定方法(试行)〉的告诉》(内水资〔2018〕143号)规则履行。

  二、企事业单位经营性栽培、饲养等超越规则限额的农牧业出产取用水(含取用地表水、地下水)征收水资源税,详细适用税额依照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〈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变革试点实施方法〉有关内容的告诉》(内政字〔2019〕90号)中的《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(修订)》规则履行。

  三、因上述方针调整触及退税的,可抵减今后交税期应纳水资源税或处理退库;触及税收滞纳金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》规则履行。

  四、各地区要严厉执行“以水定地”有关要求,进一步强化取水答应办理,加强对农牧业取用水全过程监管,切实做好方针执行工作。

  原标题: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晰企业和事业单位经营性栽培、饲养取用水归入农牧业出产取用水规模时限等内容的告诉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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